題:
誰先走?人下車或騎自行車嗎?
gsamaras
2019-07-04 18:21:32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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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來自的希臘,我們沒有自行車作為上班的方式,例如在德國(鑑於天氣,這真是個矛盾!),例如我現在去的國家。

因此,在人行道上,在路邊有自行車道。巴士停下來後,您便在自行車場下車。誰有優先權有規則嗎?乘客還是騎手?

我希望騎手知道乘客將要下機,因此無論任何規則,都會減速或滑行。但是,目前,我發現自己在登機前要先從兩個方向看,因為我最擔心的是高速電動自行車,如果我優先考慮的話,這可能會挫敗我身後的其他人。

在您不了解法律的地方,一個很好的經驗法則是,較快的流量應屈服於較慢的流量,因為較快的流量更有可能造成傷害。即使行人在繁忙的街道中間非法過馬路,也不會賦予駕駛員打他的權利。
@Kyralessa,謝謝,我會記住這一點!
為什麼自相矛盾?希臘的天氣很難騎行。沒人願意在35度騎行,像豬一樣被曬傷和流汗。
希臘天氣平穩,不太熱,不太冷,沒有劇烈變化,這是德國天氣所缺乏的,但我明白你的意思。但是,在撰寫本文時,我想起了在家,那裡有海風。當然可以進行有趣的討論!
_“我希望車手能意識到...” _-您不應該。騎自行車的人因違反交通規則而“臭名昭著”。您不應該假設他們會停在紅色的交通信號燈上,也不應該假設他們不會在人行道上騎車(11歲以下的兒童必須這樣做,但否則被禁止)。不,您不應該假設他們不會在您下車時遇到您,然後對您發誓“不小心”。自行車上沒有牌照,因此被抓住的風險很低。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如果作為汽車駕駛員,您在無視紅燈的情況下殺死其中一名,那是您的錯。
@Damon這取決於您所在的國家。如果您說的是美國,我會同意您的看法。從我所見,在德國和瑞士的這裡,大多數騎自行車的人似乎都遵守交通法規。交通法規也更適合騎自行車的人:一些單向街道允許騎自行車的人雙向通行。有自行車專用的交通信號燈;無論是自行車還是小汽車,在交叉路口都有許多帶有適當屈服標誌的自行車道。也許在美國缺乏這種適應性的原因是騎車人在那裡的行為。
@Kyralessa:我所說的是關於德國(問題所在)。絕對要遵守這裡的交通規則。[這樣的事情](https://www.ksta.de/koeln/innenstadt/kopfverletzungen-radfahrer-bei-unfall-im-belgischen-viertel-lebensgefaehrlich-verletzt-32601094)幾乎每天都在新聞中,我個人沒有殺人,呃...我的意思是,成功停止了比賽,然後在今年夏天已經兩次殺死了一個忽略交通燈的騎自行車的人。大約3-4週前,我被行人撞倒,幾乎每次我到鎮上時,人行道上就有人撞到。無政府狀態。
@Damon,很好,我住在巴塞爾附近德國的一角。也許在這裡騎自行車的人更有禮貌。也許是瑞士的影響。:D
五 答案:
DCTLib
2019-07-04 18:37:11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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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自行車的人必須小心,並在必要時等待。

在這裡是關於此主題的德國報紙文章。該規則的依據是德國交通法規(StVO)的第20條,其前兩段大致翻譯為:

(1)公共汽車,有軌電車和校車在指定地點停靠停車點(標誌號224)只能小心通過。

(2)公交車乘客上車或下車時,只能在步行速度和不包括以下距離的情況下向右行駛危及乘客的可能性。也禁止阻塞它們。

請注意,步行速度定義為3-6 km / h。在左側超越公交車有些不同-規則取決於警示燈是否閃爍。

如果在自行車道和公交車之間有專用的平台區域,這會有所不同嗎?
法律所說的是正確的,以及良好的健康和安全實踐所要求的通常是兩件事:在應該依法屈服騎手的情況下,仍然可以假設他們可能不做,並要引起注意仍然是一種好習慣。“在右邊”無助於修補骨折。
@gerrit“不應該閃爍”是什麼意思?帶有閃爍警告燈的公共汽車享有特權,請參閱[§20StVO](https://dejure.org/gesetze/StVO/20.html)(3)和(4)。(儘管我承認,特別是即將到來的流量因忽略此規定而臭名昭著。)
-1
@Dubu好的,我從未見過此事,也不知道它在美國以外的地區存在(我只見過指示左或右的公交車;我只見過出現故障的指示燈在閃爍)
@HenningMakholm Yes:如果公共汽車和自行車道之間有過道,則公共汽車的乘客會下車到過道上(這算作常規的人行道)。從過道到自行車道另一側的人行橫道被認為是穿過正常道路的行人。
Carl
2019-07-04 18:41:48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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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交通法規給予過境乘客特殊的優先權,包括自行車在內的所有交通都只能以步行的速度通過右側車輛,並且需要屈服於上下車的乘客。

(詳細說明此網站(德語)。)

Willeke
2019-07-04 22:13:34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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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既是騎自行車者,又是公交車用戶,我總是希望其他交通方式的用戶不知道這條街上發生了什麼。

公交車站在哪裡在自行車道上,這樣人們就可以在騎自行車的人面前下車,當那裡有公交車時,您必須放慢速度,並在車門打開之前停下來,因為人們將需要高效地下車。 (但作為公共汽車乘客,仍然要尋找騎自行車的人,因為這裡總是有“討厭的詞”而忽略了事實。)

如果公共汽車和自行車道之間有一些平台,
但是,作為一名騎自行車的人,您仍然應該讓路,讓人們下車並朝著(停著的)公共汽車走去。 。請參閱法律文本的其他答案(鏈接)。

Harper - Reinstate Monica
2019-07-05 05:09:49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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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自行車歸為車輛。通常,車輛必須屈服於行人,以他們有權執行的正常行人活動,例如使用公交車站。因此,啄食順序為

船>火車>行人>自行車>機動車輛

  • 吊橋知道有大船駛來,並且有足夠的時間發信號通知火車停下來
  • 火車不能停下,因此腳步和車輛必須等待
  • 車輛必須屈服於行人所屬的任何地方的行人
  • 自行車是合法交通,可以與機動車共享道路,除了他們明顯在自行車道上優先。法律偏愛自行車,因為物理學並非如此。
危險的假設是其他交通必須屈服於行人。在大多數情況下,這是不正確的。行人是最脆弱的人,在事故中最容易受到傷害。
@Willeke闡明了,但*當然*這是一個環環相扣的問題:擁有RoW並不能賦予任何人放鬆警惕的權利。我認為這很明顯,不需要否認。行人必須保持警惕,並不賦予車輛散佈車輛的權利。即使行人沒有RoW,也不會賦予車輛將其撞倒的權利。因此,車輛也必須勤奮,必須屈服於錯誤的行人。他唯一的藉口是無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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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國鮮為人知:電車比人行橫道上的行人優先(其他車輛沒有)!
聲明汽車需要讓行人通行/屈服,這意味著行人可以越過馬路或在道路的任何車道上行走,而無需注意汽車。事實並非如此。
@Willeke不管行人有多麼非法越過,汽車永遠都無權毆打行人。但是行人肯定會因非法過境而受到罰款。我希望這可以解決問題。
@Kyralessa不一定。我對一個特定的行人的故事非常熟悉,這個行人在美國過馬路時被超速駕駛的汽車撞倒,摔壞了汽車的擋風玻璃,並短暫地駛上了汽車,駕駛員在警察到達之前離開了。行人受了重傷。警方拒絕進行任何調查,因為實際上“開車”的*司機有權毆打行人。美國具有非常以汽車為中心的文化,賦予駕駛員比其他國家更多的權利。
行人對汽車的“必須屈服”等級高於行人對汽車的“必須屈服”等級。是的,不允許撞到他們,但是在交通來臨時,他們不能闖入道路(除非在官方過境處)。
@WBT [需要引用]。從來沒有一輛汽車具有撞行人的“權利”。警察可能會(或法官可能會)認為打死行人是“不可避免的”,但這並不意味著打死行人是正確的做法。
@Willeke不,我不是那個意思。您正在關註一個普遍的真理,即行人比車輛(包括自行車)更脆弱。“普遍真理”意味著您在說什麼,是對的……但是我沒有!問題是關於法律,而不是物理學。即OP正在詢問*應該*發生什麼,而不是可能發生什麼。
@WBT在德國,涉嫌離開事故發生地是犯罪。因此,無論誰打誰,警察都會對此事進行純粹的調查。
讓我們接收有差異的看法。
艾薩克·牛頓爵士頒布法令,規定在某些情況下車輛不得向行人提供通行權,儘管愛因斯坦可能對改變牛頓的某些規則有一些想法,但他的例外主要適用於與情況無關的情況對於行人。
blahblah
2019-07-05 23:49:17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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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早以前就騎自行車作為我的主要交通方式,所以騎行者已經十年了,而行人總是享有超越任何其他交通工具的通行權。

目的是, ...其他任何運輸方式都可能造成更多損失。騎自行車的人,溜冰房的人,汽車,摩托車的人..所有這些東西都有可能更快地移動並且具有更大的質量,因此可能造成更多的傷害..尤其是對於那些身體上無法快速移動的人

話雖這麼說...我也騎摩托車十年了,這是我每次騎車時都會遵循的操作順序,以保持我自己還活著..

1)更大的物體(質量更大並且可能對我造成更大的傷害)擁有行進權..每次,即使他們違反了法律

2)如果我必須違反法律以挽救生命,我將

3)盡可能遵守法律

因此,如果卡車非法改道進入我不看的時候...我不擋路。我寧願活著,看著他們違反法律,然後死去,或者在醫院的病床上,讓我的妻子爭論另一個人如何違反法律,而我擁有通行權。

行人..您將有權下車,但假設您周圍的白痴沒有註意和/或不了解法律,有可能殺死您。

最終,您對您自己的安全負責。

當然,總是建議採取防禦行為,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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